关于2014年正式实施《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》(DB21/T1628.1-2012)的通知

   2013-12-31   点击次数:1178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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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/ T 1628.1—2012《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》(以下简称:2012版标准)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运行,2012版标准适用于自动或非自动处理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机关、企业、事业、社会团体等组织。从2014年起,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将依据2012版标准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评价(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ssessment,简称:PIPA)的申报受理工作。所有申报PIPA的企业请按照如下要求安排进行申请:
 

 
 
  1. 1月1日5月31日间,企业只能选择2008版标准进行申请;
  2. 6月1日起,过渡期终了。初审、复审企业必须按照2012版标准申请。
  3. 2月份对复审企业、4月份对初审企业进行2012版标准和体系文件培训。具体时间请随时留意PIPA网站通知;
  4. 2012版标准申请材料及表格,以PIPA网站公布资料为准,具体填写要求请仔细阅读各“填写注意事项”;
  5.  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请参考此处网页

 

 
所有申请材料无需装订,但须按如下顺序排列(相关表格、实施记录模板等请附在各关联规章制度后):
  1. 申请检查表(初审)(复审
  2. 个人信息保护评价(PIPA)申请书(初审)(复审)(公章、法人签字盖章
  3. 个人信息保护评价(PIPA)申报表1套(初审)(复审)(公章、法人签字;纸质、电子各一份
  4.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文档一套(规章制度、管理记录),提交内容应与前边3《申报表》(表六)中的内容相一致
  5. 个人信息管理台帐(总帐)、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台帐
  6.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评估报告书(最高领导者签字
  7. 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(盖公章
  8. 单位宣传手册或简介
 
 
 随着2012版标准的实施,在原有标志的评价编号下方增加依据的标准标号,PIPA标志将变更成如下模式:
 (依据2012年版标准开展评价的企业采用本标志模式。)
 
PIPA与P-MARK互认标志将维持如下原样:
 
 
   PIPA管理办公室
   电  话:0411-83655187  
   联系人:宋悦
   邮  箱:pipa@dsia.org.cn